瓊建人〔2019〕182?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開展2019年度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建設企事業有關單位:
根據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關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瓊人才局通〔2019〕20號)要求,現就做好2019年我省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審范圍、專業及權限
(一)評審范圍
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人員(不含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
在我省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相關規定申報。
中央駐瓊單位或外省駐瓊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和軍隊的專業技術人員,如需在我省申報評審的,經其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人事部門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評審權限的部門、市縣(單位)可視情受理。
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評審專業
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初、中、高、正高級專業職稱評審分為建筑學、建筑結構、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建筑工程(含建筑工程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工程管理等)、建筑裝飾工程(含建筑幕墻)、給水排水工程(含消防工程)、暖通與空調工程、城鎮燃氣工程、建筑電氣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城市道路橋梁與交通工程、風景園林工程(含高爾夫球場)、建筑工程定額與預算等專業。
(三)評審權限
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7〕170號)、《關于下放高級職稱評審權限的通知》(瓊人社函〔2018〕417號)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副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和正高級職稱評審材料的受理、初審、評審工作,中級、初級職稱評審材料的受理、初審、評審工作由各市縣負責。
二、評審條件
(一)申報人申報初、中級職稱應具備的學歷、資歷、業績、論文、接受繼續教育等具體條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領域工程技術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海南省建筑領域工程技術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瓊建人[2019]178號)規定執行(詳見附件1),申報人申報高級、正高級職稱應具備的學歷、資歷、業績、論文、接受繼續教育等具體條件分別按照《海南省建設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瓊人勞保專[2006]89號)、《海南省建設工程系列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瓊人社發[2009]81號)(以下簡稱《評審條件》)等規定執行(詳見附件2、3)。申報人員的任職資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
(二)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外語和計算機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建人〔2017〕110號),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不再作為我省建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申報的前置條件。
(三)不同系列、不同專業須轉評后才能按照規定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轉評要提供轉崗證明材料,轉崗一年后方可申請轉評同級專業技術資格,轉評一年后方可按規定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申報轉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審,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材料
(一)材料內容
1.《海南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附件4),初、中級一式2份,高級、正高級一式3份,除貼于評審表內相片外,另附2張(貼在評審表次頁)用于辦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2.個人綜述材料。由本人撰寫,內容包括現有專業技術資格、學歷、資歷、年度考核、現職業績、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及政治思想表現、身體狀況等。
3.個人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2000年以后畢業的須提供在學信網打印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任書、獲獎證書、業務進修培訓結業證書,《海南省建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提供近五年平均每年48學時的證書,其中須有接受《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培訓登記),公開發表的論文、論著或省級學術機構論文評選證書(證明)等。
4.業務考績檔案。內容包括初、中、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任現職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記表。
5.業績證明材料。按照相應《評審條件》中各專業所列業績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如工程設計圖紙、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工程預決算書、施工(監理)合同等,其中申請破格人員需提供相應獲獎證書等有效證明材料。
6.期刊上發表論文。須是任現職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同時具備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7.填寫《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概況表》(概況表樣式見附件6),并附電子版光盤一張?!陡艣r表》與申報材料一同報送。
8.初、中級評審申報人員除提供以上1至6項材料外,其余材料按照各市縣評審機構的具體申報材料要求執行。
9.在省外取得建設工程相關專業中級職稱或副高級職稱,且目前在我省工作需要晉升副高級職稱或正高級職稱的,應按照瓊人社函〔2016〕798號、瓊人社發〔2017〕170號文件要求,進行流動人員職稱確認后,方可在我廳申報副高級職稱或正高級職稱評審。
(二)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除特別說明的外,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一式三份(申報正高級人員的學歷證書等材料須收取原件,待評審工作結束后退還,其它原件審核后即退還)。材料要按個人綜述材料、單位公示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書(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資格證書、聘任書、獲獎證書、業務進修培訓結業證書、海南省建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論文證書、業績證明材料、論文(原文)等順序裝訂成冊(不便裝訂的業績材料可單列,《海南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業務考績檔案無需裝訂),封面注明申報人姓名、身份證號、專業、單位,第二面附目錄及頁碼。
申報人員要實事求是填寫申報材料和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在《海南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本人專業技術工作述評”欄的最后填寫承諾語:“本人承諾: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和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對因提供有關信息、證件不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責任自負?!?
四、加強申報材料審查和公示工作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申報前審查和公示工作,即在申報前要對所有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在單位公開展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單位要對公示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做出鑒定。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不影響其申報的,方可上報。在《海南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基層公示結果”欄中,應注明“經公示(公示日期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實,同意上報”。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均須本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皢挝昏b定意見”欄中,“主管領導”應由單位法人簽字。凡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申報時間、地點
申報副高級、正高級職稱材料集中受理時間為2019年8月19日至9月6日(工作日)。申報材料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報送,不接受委托他人報送材料。
申報初級、中級職稱材料由各市縣自行安排。
副高級、正高級職稱材料受理地點:??谑协傇仿肥「≌蠀^24幢301室。
聯系電話:0898-65326216。
六、專家評審及答辯時間安排
2019年10月—11月開展副高級、正高級職稱評審的專家評審及答辯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中、初級評審時間由各市縣自行安排。
七、有關規定
(一)做好職稱初次認定工作。對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專業一致或相近,從事本專業工作滿規定年限,經單位考核合格的,在申報人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呈報表》(附件5)后,按規定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執行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辦法。落實《關于在部分領域建立職稱和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要求,對符合對應關系的職業資格,可作為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三)規范資格證書遺失補發工作。為簡化辦事流程,不再要求刊登遺失聲明,申請表從海南人才工作網站下載,并提供申請表一式兩份、身份證復印件、原評審表原件(或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公布文件、一張兩寸紅底免冠照片等相關補證材料,由具備相應評審權的部門(單位)補發證書。因機構改革,部分專業轉移的,由現專業所屬部門辦理。
(四)開展自主評審確有困難的市縣要主動向鄰近有條件的市縣尋求協作,并在評審所需的經費、人員等方面予以配合,有條件的市縣要積極為他們提供職稱評審服務。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防止弄虛作假,保證評審質量。對申報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時通知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補齊,在召開評審會期間,不得補充報送申報材料。對來信來訪反映職稱各類問題的,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逐級認真調查核實,提出明確意見,在規定時限內答復、處理,并按要求向省委人才發展局提交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
(二)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把好推薦關。堅持德才兼備,把品德作為人才評價的首要內容,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報人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凡有偽造學歷、資格證書,虛報資歷、業績者等品德有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根據《海南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規定,三年內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對推薦把關不嚴的或被投訴舉報查實的,將對用人單位進行全省通報,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在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對相關人員及單位記錄“不良行為”。同時,堅持“誰受理、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做到逐級推薦審核、逐級簽字蓋章。未按規定程序開展申報的,其推薦、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職稱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8月2日